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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科技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23 浏览次数: 字号:[ ]

校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华北科技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华北科技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华北科技学院

    2015年4月23日


  附件

华北科技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类别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小时工以及在学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经公开招聘,聘用在辅导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承担学生管理、辅助性专业技术、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辅导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合同制聘用人员由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相关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或者替代性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等后勤或保障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包括技术工、普通工、安保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派遣到学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按劳务派遣协议办理。

  第六条  小时工,指按小时计酬、非全日制保洁人员。学校与小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要求、时间和报酬。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管理。

  (二)具备履行工作岗位要求的能力和条件。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第八条  具体条件

  (一)合同制聘用人员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较强的服务意识。初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2.工勤技能人员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在本工种难度较大的工艺加工、复杂设备操作、维修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并能培训技术工种的熟练工人;特殊工种须具有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证书。

  (二)劳务派遣人员

  具备岗位所需的劳动能力,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技术工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工种,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工种上岗证》。初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小时工

  具备岗位所需的劳动能力,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非事业编制用工,每年3月和9月向人事处报送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需求,经人事处审核汇总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聘用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必须经过公开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竞聘上岗等程序,按照择优原则确定拟聘用人选。劳务派遣人员和小时工,由用工单位根据聘用条件认真考察后,提出拟聘人选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拟聘人选经学校研究批准且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

  (一)     基础工资

  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基础工资为协议工资,分为六个档次: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档(试用期)、二档、三档、四档、五档、六档,具体工资档次标准按照《合同制聘用人员月工资标准》(附表1)执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执行一档(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且经考核合格的直接确定为二档工资。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合同制聘用人员,每满两次年度考核晋升一档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     岗位津贴  

  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职务级别确定,系数按照《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津贴系数表》执行(附表2)。岗位津贴基数为1300元/月,按月发放,每年计发12个月。试用期内不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参照编制内人员标准发放午餐补贴、物业费补贴、供暖费补贴、网络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和教师节补贴。

  第十四条  属于学校急需或紧缺专业和工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可根据其能力和用工市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依据岗位类别、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确定,并按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  小时工工资参照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每半月计发一次。

  第十七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和休息的权利。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处为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做好工作安排、按有关规定做好考勤考核等工作,定期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校规校纪、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单位对单位内部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劳务纠纷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发生变化的,各单位需及时报送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工作期间如出现《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辞退情节,学校有权解除合同或退回派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追偿。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行政职务竞聘,并按照所在岗位享受非事业编制人员岗位津贴。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一般由各单位每年年底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分为民主测评和集中评议。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领导和职工代表两个层面,测评得分所占权重为60%和40%。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通过集中评议推荐考核优秀人员。推荐优秀的名额不超过劳务派遣人员的15%。

  第二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结果是工资晋升和续聘的依据,人事处将年度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由本人在《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后勤服务管理中心、成教学院、兴安苑交流中心劳务派遣人员和小时工的聘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聘用校内已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由学校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和工资待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辅导员的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管理培养、考核、晋级按照学校《华北科技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合同制聘用人员月工资标准表

  岗位类别

  档次

  工资标准(元)

  研究生

  本科

  辅导员岗位

  (学生管理科科长岗位)

  一档(试用期)

  3000

  2700

  二档

  3300

  3000

  三档

  3500

  3200

  四档

  3700

  3400

  五档

  3900

  3600

  六档

  4300

  4000

  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一档(试用期)

  2700

  2400

  二档

  3000

  2700

  三档

  3200

  2900

  四档

  3400

  3100

  五档

  3600

  3300

  六档

  4000

  3700

  工勤技能岗位

  一档(试用期)

  1600

  二档

  1000

  三档

  1400

  四档

  1800

  五档

  2200

  六档

  2600

  附表2

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津贴系数表

  岗位类别

  岗位等级

  津贴系数

  辅导员岗位

  (学生管理科长岗位)

  一级

  1

  二级

  1.1

  三级

  1.3

  四级(学生科长)

  1.5

  五级

  1.8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科员、初级

  1

  副科长

  1.2

  中级

  1.3

  科长

  1.4

  副处长、副高级

  1.6

  处长

  1.8

  正高级

  2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

  0.8